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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上海海關官網2018年7月17日消息,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日本貓眼葡萄|日本貓眼葡萄批發罰決定書
滬關緝違字﹝2018﹞17號
當事人: 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477號華星科技大廈632室
法定代表人:邵雲東
海關代碼:3301963079
當事人於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釀酒後的殘渣”共計2471632千克,涉及報關單共18票(詳見附件),申報商品編號2303300090,關稅率5%,增值稅率在2015年8月1日前為13%、在2015年8月1日後為0%。經海關歸類認定,上述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1207999900,對應關稅率為10%,增值稅率13%。
經海關核定,上述18票貨物的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014225.3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931644.31元。
另經查,上述18票中還存在如下兩類違法行為:
其中13票(附件第6-18項)存在成交方式申報不實的情況,申報成交方式為C F,實際成交方式為CIF。
其中2票(附件第4、7項)存在價格申報不實的情況:報關單號為224820151480038387的申報價格為104521歐元,實際成交價格為103505歐元;報關單號為224820151480175762的申報價格為19685歐元,實際成交價格為19050歐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涉案貨物的商品資料、外貿合同和發票、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對當事人於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間的3次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於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的15次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於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的13次成交方式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
對當事人於2015年1月28日、2015年9月16日的2次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
綜上,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杭州天日本長崎甘香枇杷|日本長崎甘香枇杷批發草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貨物申報不實情況表
二○一八日本長崎甘香枇杷禮盒|日本長崎甘香枇杷禮盒批發年 月 日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上海海關官網2018年7月17日消息,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日本貓眼葡萄|日本貓眼葡萄批發罰決定書
滬關緝違字﹝2018﹞17號
當事人: 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477號華星科技大廈632室
法定代表人:邵雲東
海關代碼:3301963079
當事人於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釀酒後的殘渣”共計2471632千克,涉及報關單共18票(詳見附件),申報商品編號2303300090,關稅率5%,增值稅率在2015年8月1日前為13%、在2015年8月1日後為0%。經海關歸類認定,上述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1207999900,對應關稅率為10%,增值稅率13%。
經海關核定,上述18票貨物的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014225.3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931644.31元。
另經查,上述18票中還存在如下兩類違法行為:
其中13票(附件第6-18項)存在成交方式申報不實的情況,申報成交方式為C F,實際成交方式為CIF。
其中2票(附件第4、7項)存在價格申報不實的情況:報關單號為224820151480038387的申報價格為104521歐元,實際成交價格為103505歐元;報關單號為224820151480175762的申報價格為19685歐元,實際成交價格為19050歐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涉案貨物的商品資料、外貿合同和發票、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對當事人於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間的3次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於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的15次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於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間的13次成交方式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
對當事人於2015年1月28日、2015年9月16日的2次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
綜上,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杭州天日本長崎甘香枇杷|日本長崎甘香枇杷批發草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貨物申報不實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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